根据《民法典》及司法实践,法院认定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”的法定标准(10个主要情形)如下:
1.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;
2.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3. 有、等恶习屡教不改;
4.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5. 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起诉离婚;
6.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起诉离婚;
7.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,或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(注:部分情形需结合医学鉴定);
8. 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,难以共同生活;
9. 一方欺骗对方或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,骗取《结婚证》;
10.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(如包办婚姻、一方好逸恶劳等,需结合具体证据)。
提示:感情破裂的认定需结合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现状及和好可能综合判断,部分情形需提供证据(如分居协议、家暴报警记录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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